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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

發(fa)布日(ri)期:2022-11-17 16:49   瀏覽(lan)次數:887

反壟斷法

 

第一(yi)章 總(zong)則

第一 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 鼓勵創新,提(ti)高經(jing)濟(ji)運(yun)行效率,維(wei)護消費者(zhe)利益和社會(hui)(hui)公共(gong)利益,促進社會(hui)(hui)主義(yi)市場經(jing)濟(ji)健康發展,制定本(ben)法。

第二 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de)壟斷行(xing)為,適(shi)用(yong)本(ben)法;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境外的(de)壟斷行(xing)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pai)除、限制影響的(de),適(shi)用(yong)本(ben)法。

第三條(tiao) 本法規定的壟(long)斷行為包(bao)括(kuo):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lan)用市場支配(pei)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jing)爭效(xiao)果的經營(ying)者集(ji)中。

第四 反(fan)壟斷工(gong)作堅持中國(guo)共產黨的領導。

國家堅(jian)持市場(chang)化、法治化原則,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制定和實施與(yu)社會主(zhu)義市場(chang)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wan)善宏觀調(diao)控(kong),健全(quan)統(tong)一、開(kai)放、競爭、有序的市場(chang)體系。

第五條(tiao) 國家(jia)建立健全(quan)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行政機關和法(fa)(fa)律、法(fa)(fa)規(gui)授權(quan)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zu)織在制定涉及市(shi)場主體經濟活動(dong)的規(gui)定時(shi),應當(dang)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六條(tiao) 經營者可以通過公(gong)平競(jing)爭(zheng)、自愿聯合,依法實施集中(zhong),擴大經營規模,提(ti)高市場(chang)競(jing)爭(zheng)能力。

第七條(tiao) 具有市(shi)場(chang)支配地位(wei)(wei)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shi)場(chang)支配地位(wei)(wei),排除、限制競(jing)爭。

第八 國有經(jing)濟占控制地位(wei)的關系國民經(jing)濟命(ming)脈和(he)國家安全的行業(ye)以(yi)及(ji)依法實行專(zhuan)(zhuan)營(ying)專(zhuan)(zhuan)賣(mai)的行業(ye),國家對其經(jing)營(ying)者的合法經(jing)營(ying)活動予以(yi)保護(hu),并對經(jing)營(ying)者的經(jing)營(ying)行為及(ji)其商品和(he)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shi)監(jian)管和(he)調控,維護(hu)消(xiao)費(fei)者利(li)益(yi),促進(jin)技術進(jin)步。

前款(kuan)規定(ding)行業的經營者(zhe)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xin),嚴格自律,接受社(she)會公眾(zhong)的監督(du),不得利用(yong)其控制地(di)位或者(zhe)專(zhuan)營專(zhuan)賣地(di)位損(sun)害消(xiao)費者(zhe)利益(yi)。

第九 經(jing)營者不得利(li)用數據和(he)算法、技術、資本(ben)優勢以及平臺(tai)規則等從事本(ben)法禁(jin)止的壟(long)斷(duan)行為。

第十 行政機(ji)關和法律、法規授權(quan)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zhi)不得濫用行政權(quan)力,排除(chu)、限制競爭。

第十一 國家健全完善反壟(long)(long)斷(duan)規則制度,強化反壟(long)(long)斷(duan)監管(guan)力量(liang),提高監管(guan)能力和監管(guan)體(ti)系現代化水平,加(jia)強反壟(long)(long)斷(duan)執法(fa)司(si)法(fa),依法(fa)公正(zheng)高效審理壟(long)(long)斷(duan)案件(jian),健全行政執法(fa)和司(si)法(fa)銜接機(ji)制,維護(hu)公平競爭秩(zhi)序(xu)。

第十二 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ze)組織(zhi)、協調、指(zhi)導反壟斷工(gong)作,履行下(xia)列職(zhi)責(ze):

(一)研(yan)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

(二)組織調(diao)查(cha)、評(ping)估(gu)(gu)市場(chang)總體競爭狀況(kuang),發布評(ping)估(gu)(gu)報告;

(三)制(zhi)定、發布反壟斷指南;

(四)協(xie)調(diao)反壟斷行政(zheng)執法工作(zuo);

(五)國務(wu)院規定(ding)的(de)其(qi)他職責(ze)。

國務(wu)院反壟斷(duan)委員會的(de)組(zu)成和工作規則由(you)國務(wu)院規定。

第十三 國務(wu)院反壟(long)斷執法(fa)機構(gou)負責反壟(long)斷統一(yi)執法(fa)工作。

國(guo)務院規定(ding)的(de)承擔反壟斷(duan)執(zhi)法(fa)職(zhi)責的(de)機(ji)構(以下統稱國(guo)務院反壟斷(duan)執(zhi)法(fa)機(ji)構)依照本法(fa)規定(ding),負責反壟斷(duan)執(zhi)法(fa)工作。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gou)根據(ju)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zhi)區(qu)、直轄市(shi)人民政府相(xiang)應的機構(gou),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第十四 行業(ye)協會應(ying)當加強行業(ye)自律,引導(dao)本行業(ye)的經營者依法競(jing)爭, 合規經營,維(wei)護市場(chang)競爭秩序。

第十五條(tiao) 本法所稱經營(ying)者,是(shi)指(zhi)從(cong)事商(shang)品生產、經營(ying)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ren)、法人(ren)和 非法人組織。

本(ben)法(fa)所稱(cheng)相關(guan)市場(chang),是指經營者在一(yi)定(ding)時期內(nei)就特定(ding)商(shang)品(pin)或者服務(以下統稱(cheng)商(shang)品(pin))進行競爭的(de)商(shang)品(pin)范(fan)圍(wei)和地域范(fan)圍(wei)。

第(di)二章 壟(long)斷協議

第十六 本法(fa)所稱壟斷協議(yi)(yi),是指排除、限(xian)制競爭(zheng)的(de)協議(yi)(yi)、決定(ding)或者(zhe)其他協同(tong)行為。

第十七條(tiao) 禁止具(ju)有競(jing)爭關系的經(jing)營(ying)者達成下列壟斷協(xie)議:

(一(yi))固定或(huo)者(zhe)變更(geng)商品價格;

(二(er))限制商品的生產(chan)數量(liang)或者銷售(shou)數量(liang);

(三)分割銷(xiao)售市場或者(zhe)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zhi)購買新技(ji)術、新設備或(huo)者(zhe)限制(zhi)開發新技(ji)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fan)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ta)壟斷協議。

第十八 禁(jin)止(zhi)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da)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yi))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shou)商(shang)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ding)的其他壟斷協議。

對前款第(di)一項(xiang)和(he)第(di)二項(xiang)規定的協議,經營者能夠證明(ming)其不具有排(pai)除(chu)、限(xian)制競爭效(xiao)果的,不予禁(jin)止(zhi)。

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并符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 件的,不予禁止。

第十九 經(jing)(jing)營(ying)者不得組織其(qi)他(ta)經(jing)(jing)營(ying)者達成壟斷(duan)協(xie)議或者為其(qi)他(ta)經(jing)(jing)營(ying)者達成壟斷(duan)協(xie)議提供(gong)實質性幫(bang)助(zhu)。

第二十 經營者能夠證明所(suo)達(da)成(cheng)的協議屬于下列(lie)情形之一的, 不適用本(ben)法第十(shi)七 、第十八 第一款、第十九 的規(gui)定:

(一)為改進技術(shu)、研(yan)究(jiu)開(kai)發新產品(pin)的;

(二)為(wei)提高(gao)產(chan)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xiao)率,統一產(chan)品規格(ge)、標準或者實行專(zhuan)業化分(fen)工(gong)的;

(三)為提高中小(xiao)經(jing)營者經(jing)營效率,增強中小(xiao)經(jing)營者競爭力的(de);

(四)為實現(xian)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gong)共利益(yi)的;

(五)因經(jing)濟(ji)不景氣,為緩解(jie)銷售(shou)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sheng)的;

(六(liu))為保障對(dui)外(wai)貿易和對(dui)外(wai)經濟(ji)合作(zuo)中的(de)正當(dang)利(li)益(yi)的(de); 

(七)法律(lv)和(he)國務院規(gui)定的(de)其(qi)他情形。

屬(shu)于前款(kuan)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shi)用本法 第(di)十七(qi) 、第十八 第一款、第十九 規(gui)定的(de),經營者還應(ying)當證(zheng)明所達成的(de)協議不會嚴(yan)重限制相關市場(chang)的(de)競爭,并且能夠(gou)使(shi)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de)利益。

第二十一條(tiao) 行業(ye)協(xie)會不得(de)組(zu)織本行業(ye)的經營者從(cong)事本章禁止的壟(long)斷行為。

第(di)三章(zhang) 濫用(yong)市場支配地位(wei)

第二十二 禁止具有(you)市(shi)(shi)場(chang)支配地位(wei)(wei)的(de)(de)經營者(zhe)從(cong)事下列濫用市(shi)(shi)場(chang)支配地位(wei)(wei)的(de)(de)行為(wei):

(一)以(yi)不公平的(de)高價(jia)(jia)銷售商品或者以(yi)不公平的(de)低價(jia)(jia)購買商品;

(二(er))沒有(you)正(zheng)當理由,以(yi)低于成本的(de)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yi)相對人進(jin)行交易(yi);

(四)沒有(you)正當理由,限定交(jiao)易(yi)相對人只能(neng)與其(qi)進行(xing)交(jiao)易(yi)或者只能(neng)與其(qi)指定的經營者進行(xing)交(jiao)易(yi);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 件;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 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jian)上實(shi)行差別待遇;

(七)國務院(yuan)反壟斷執(zhi)法機構認定的(de)其(qi)他濫用市(shi)場支配(pei)地位的(de)行為(wei)。

具有市場(chang)(chang)支配地(di)位的經營者不得利(li)用(yong)數據和算法、技(ji)術以及平臺規則等從(cong)事前款規定的濫用(yong)市場(chang)(chang)支配地(di)位的行(xing)為(wei)。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 件,或(huo)者能夠阻礙、影響(xiang)其他經(jing)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di)位。

第二十三條(tiao) 認定經(jing)營者具有市場支配(pei)地(di)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一(yi))該經營者在(zai)相關(guan)市場(chang)的(de)市場(chang)份額,以及相關(guan)市場(chang)的(de)競爭狀況;

(二(er))該經營者(zhe)(zhe)控制銷售市(shi)場(chang)或(huo)者(zhe)(zhe)原材(cai)料采購市(shi)場(chang)的能力;

(三)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 件;

(四)其(qi)他經(jing)營(ying)者對該經(jing)營(ying)者在交(jiao)易上(shang)的(de)依賴程度(du);

(五(wu))其他經(jing)營者進入相(xiang)關市場(chang)的難易(yi)程度;

(六)與認定該經(jing)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qi)他因素(su)。

第二十四條(tiao)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ding)經營(ying)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一個經營者在相(xiang)關市(shi)場的(de)市(shi)場份額達到二分之(zhi)一的(de);

(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shi)場的(de)市(shi)場份額合(he)計達到三分之二的(de);

(三(san)(san)(san))三(san)(san)(san)個經(jing)營者在相關(guan)市(shi)場的市(shi)場份(fen)額合(he)計(ji)達到四(si)分之三(san)(san)(san)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san)項規(gui)定(ding)的(de)情形,其(qi)中有的(de)經(jing)營(ying)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de),不應當推定(ding)該經(jing)營(ying)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ju)有(you)市(shi)場支(zhi)配地位(wei)的經營者(zhe),有(you)證(zheng)據證(zheng)明(ming)不(bu)具(ju)有(you)市(shi)場支(zhi)配地位(wei)的,不(bu)應當認定其具(ju)有(you)市(shi)場支(zhi)配地位(wei)。

第四(si)章 經營者集(ji)中(zhong)

第二十五 經營者集中是指(zhi)下(xia)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he)并;

(二)經營者(zhe)通過取(qu)(qu)得(de)股權或(huo)者(zhe)資產(chan)的(de)方(fang)式取(qu)(qu)得(de)對(dui)其他(ta)經營者(zhe)的(de)控制權;

(三)經(jing)營(ying)者(zhe)通(tong)過合同等方式取得(de)對(dui)其他(ta)經(jing)營(ying)者(zhe)的控制權或者(zhe)能夠對(dui)其他(ta)經(jing)營(ying)者(zhe)施加(jia)決定性(xing)影(ying)響。

第二十六 經營者集中達(da)到國務院規(gui)定的(de)申(shen)報(bao)標準的(de),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long)斷(duan)執法機(ji)構申(shen)報(bao),未(wei)申(shen)報(bao)的(de)不(bu)得實施集中。

經營者集中未達(da)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biao)準,但有證(zheng)據證(zheng)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neng)具有排除、限制競(jing)爭效(xiao)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ji)構可以(yi)要(yao)求經營者申報。

經營者未依照(zhao)前兩款規定進(jin)行申報的,國(guo)務院反壟斷執法機(ji)構應當依法進(jin)行調查。

第二十七 經營者(zhe)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一)參與(yu)集中(zhong)的(de)一個(ge)經營者(zhe)(zhe)擁有(you)其他每個(ge)經營者(zhe)(zhe)百分之五十以上有(you)表決權的(de)股(gu)份(fen)或者(zhe)(zhe)資產的(de);

(二)參與集(ji)中(zhong)的(de)每個經(jing)營(ying)者百分之五十(shi)以(yi)上有(you)(you)表決權的(de)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ji)中(zhong)的(de)經(jing)營(ying)者擁(yong)有(you)(you)的(de)。

第二十八條(tiao) 經營者向(xiang)國務院反壟(long)斷(duan)執法機構申報集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yi))申報書(shu);

(二)集中(zhong)對相(xiang)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de)說明;

(三(san))集中協議;

(四(si))參與集中的經(jing)(jing)營者經(jing)(jing)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yi)會計年度(du)財務會計報告;

(五)國務院(yuan)反壟斷執法機構規(gui)定的其(qi)他(ta)文(wen)件、資料。

申報書應當載明參(can)與集中的經營(ying)者的名稱(cheng)、住所、經營(ying)范(fan)圍、預定實(shi)施(shi)集中的日期和國務(wu)院反壟斷執(zhi)法機構規定的其(qi)他事項。

第二十九 經營(ying)者(zhe)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wan)備(bei)的,應當在(zai)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補交文件、資料。經營(ying)者(zhe)逾(yu)期未補交文件、資料的,視為未申(shen)報(bao)。

第三十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 規定的文(wen)件(jian)、資(zi)料之日(ri)起三十日(ri)內,對申報(bao)的經營者(zhe)集中進行初步(bu)審(shen)查,作出是否實(shi)施(shi)進一步(bu)審(shen)查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zhe)。國務(wu)院反(fan)壟斷(duan)執法機(ji)構作出決定前(qian),經營者(zhe)不得實(shi)施(shi)集中。

國務院反壟斷執(zhi)法機構作出(chu)不(bu)實施進一步審(shen)查(cha)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chu)決定的,經(jing)營者可(ke)以實施集中。

第三十一 國務院反壟(long)斷執(zhi)法機構決定(ding)(ding)實施進(jin)一(yi)步審查(cha)的(de),應當自決定(ding)(ding)之日起(qi)九(jiu)十日內審查(cha)完(wan)畢,作出(chu)是否(fou)禁止經營(ying)者(zhe)集(ji)中(zhong)的(de)決定(ding)(ding),并書面通知經營(ying)者(zhe)。作出(chu)禁止經營(ying)者(zhe)集(ji)中(zhong)的(de)決定(ding)(ding),應當說明理由。審查(cha)期間,經營(ying)者(zhe)不得實施集(ji)中(zhong)。

有下(xia)列(lie)情形之一(yi)的(de),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經(jing)書面(mian)通知經(jing)營者,可以延(yan)長前款規定的(de)審查(cha)期(qi)限(xian),但(dan)最長不得(de)超過六(liu)十(shi)日:

(一)經營者同意延長審查期限的(de);

(二)經(jing)營者(zhe)提交的(de)(de)文件、資料不準確,需(xu)要進(jin)一步核實(shi)的(de)(de);

(三)經營者申(shen)報后有關情況發生重大(da)變化(hua)的。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gou)逾期未作出(chu)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第三十二 有下列(lie)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反(fan)壟(long)斷執(zhi)法機(ji)構(gou)可以決定中止計算經(jing)營者集中的審(shen)查期限,并書面通(tong)知經(jing)營者:

(一)經營者未按(an)照(zhao)規定(ding)提交(jiao)文(wen)件、資料,導(dao)致審查(cha)工作無法(fa)進行;

(二)出現對經營者(zhe)集中審查(cha)具有重大影響的新(xin)情況、新(xin)事實,不經核實將導致審查(cha)工作無法進行;

(三)需要對經營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條(tiao) 件(jian)進一步評估,且(qie)經(jing)營者提(ti)出中止請求。

自中止計算審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審查期限繼續計算,國務院(yuan)反(fan)壟斷執法(fa)機(ji)構應當(dang)書(shu)面通知經營(ying)者。

第三十三 審查經營者集中,應當考慮下(xia)列因(yin)素(su):

(一(yi))參與集中的(de)經營(ying)者在相關(guan)市(shi)場的(de)市(shi)場份額及其對(dui)市(shi)場的(de)控(kong)制力;

(二)相(xiang)關市場的市場集(ji)中度;

(三)經營者(zhe)集中對(dui)市場進(jin)入、技術進(jin)步的影響(xiang);

(四(si))經(jing)營者(zhe)集中對消費(fei)者(zhe)和其他有(you)關經(jing)營者(zhe)的(de)影響(xiang);

(五)經營者集(ji)中對(dui)國民經濟發展(zhan)的影響(xiang);

(六)國務院(yuan)反(fan)壟斷(duan)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kao)慮的(de)影響市場(chang)競爭的(de)其他因素。

第三十四 經營(ying)(ying)者集(ji)(ji)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xian)制(zhi)競爭效果(guo)的(de)(de),國務(wu)院反壟(long)斷執法機(ji)構應(ying)當(dang)作(zuo)出禁止經營(ying)(ying)者集(ji)(ji)中的(de)(de)決定。但是,經營(ying)(ying)者能夠證明(ming)該集(ji)(ji)中對(dui)競爭產生的(de)(de)有利(li)影響明(ming)顯(xian)大于不(bu)利(li)影響,或者符合社(she)會公共利(li)益的(de)(de),國務(wu)院反壟(long)斷執法機(ji)構可以作(zuo)出對(dui)經營(ying)(ying)者集(ji)(ji)中不(bu)予禁止的(de)(de)決定。

第三十五 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 件。

第三十六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將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或者對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 件(jian)的決定,及時向(xiang)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 國務(wu)院(yuan)反(fan)壟斷執法機構應當(dang)健全經營者集(ji)中分類分級審(shen)(shen)查制度,依法加強(qiang)對涉及國計(ji)民(min)生等重要領(ling)域的經營者集(ji)中的審(shen)(shen)查,提高審(shen)(shen)查質量和效率。

第三十八 對外資(zi)并購境內企業或(huo)者(zhe)(zhe)以其(qi)他方式參與經營(ying)者(zhe)(zhe)集(ji)中,涉及(ji)國家(jia)安全(quan)的,除(chu)依照本(ben)法規(gui)定進行經營(ying)者(zhe)(zhe)集(ji)中審查(cha)(cha)外,還應當按(an)照國家(jia)有關(guan)規(gui)定進行國家(jia)安全(quan)審查(cha)(cha)。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pai)除(chu)、限制競爭

第三十九 行政機關和法律(lv)、法規授(shou)權(quan)的(de)具有管理公共事(shi)務職能的(de)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quan)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ren)經營、購買、使用其(qi)指定的(de)經營者提供的(de)商(shang)品。

第四十 行政機關(guan)和法(fa)律、法(fa)規授權(quan)的具有管理公共(gong)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lan)用行政權(quan)力,通過(guo)與經營(ying)者(zhe)簽訂合(he)作(zuo)協(xie)議、備忘錄等方式,妨礙其他經營(ying)者(zhe)進入相關(guan)市場或者(zhe)對其他經營(ying)者(zhe)實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競爭。

第四十一 行政機(ji)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de)具有(you)管理公共事務職(zhi)能的(de)組織(zhi)不得濫用(yong)行政權力(li),實施下列行為(wei),妨礙(ai)商品在地區之間的(de)自(zi)由流通:

(一)對外地商(shang)品設定(ding)歧(qi)(qi)視性(xing)收費項目、實行歧(qi)(qi)視性(xing)收費標準(zhun),或者規定(ding)歧(qi)(qi)視性(xing)價格;

(二)對(dui)外(wai)地(di)(di)(di)商品規定與本(ben)地(di)(di)(di)同(tong)類商品不同(tong)的技術(shu)要求、檢(jian)驗(yan)標準,或者對(dui)外(wai)地(di)(di)(di)商品采取重(zhong)復(fu)(fu)檢(jian)驗(yan)、重(zhong)復(fu)(fu)認證等歧視性技術(shu)措施(shi),限制外(wai)地(di)(di)(di)商品進入本(ben)地(di)(di)(di)市場;

(三)采(cai)取專門針對外(wai)地(di)商(shang)品的行政(zheng)許可,限制外(wai)地(di)商(shang)品進入(ru)本地(di)市場;

 (四)設(she)置關卡或(huo)者(zhe)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shang)品進入或(huo)者(zhe)本地商(shang)品運出;

(五)妨礙商品在(zai)地區之(zhi)間自由流通的(de)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 行政(zheng)機關(guan)和法律、法規授權的(de)具有(you)管理(li)公(gong)共事務職能的(de)組織不得濫用行政(zheng)權力,以設定歧視(shi)性資(zi)質要求、評(ping)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bu)信息等(deng)方式, 排斥或(huo)者(zhe)限制(zhi)經營(ying)者(zhe)參(can)加招標(biao)投標(biao)以(yi)及其他(ta)經營(ying)活(huo)動(dong)。

第四十三 行(xing)政(zheng)機關和法律、法規授(shou)權的具有管理公共(gong)事務職能的組織不(bu)得(de)濫(lan)用行(xing)政(zheng)權力,采(cai)取與本地(di)經營者(zhe)不(bu)平等待遇等方(fang)式, 排斥、限(xian)制(zhi)、強制(zhi)或(huo)者(zhe)變相(xiang)強制(zhi)外(wai)地經營者(zhe)在本地投資或(huo)者(zhe)設立分(fen)支機構(gou)。

第四十四 行(xing)(xing)政(zheng)機關和法律、法規授(shou)權的(de)具有管(guan)理公共事務職(zhi)能的(de)組織不得濫用行(xing)(xing)政(zheng)權力, 強(qiang)制(zhi)或者(zhe)變(bian)相強(qiang)制(zhi)經營者(zhe)從事本法(fa)規定的壟斷行為。

第四十五 行政機關 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you)管理公共(gong)事務職(zhi)能的組(zu)織不(bu)得(de)濫用行政權力,制(zhi)定含有(you)排除、限制(zhi)競爭(zheng)內(nei)容(rong)的規定。

第六(liu)章 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四十六 反壟斷執(zhi)法(fa)(fa)機構依法(fa)(fa)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cha)。

對涉嫌壟斷(duan)行為,任何單(dan)位和(he)個人有(you)權(quan)向反壟斷(duan)執(zhi)(zhi)法(fa)機構(gou)舉(ju)報。反壟斷(duan)執(zhi)(zhi)法(fa)機構(gou)應(ying)當為舉(ju)報人保密。

舉報采用(yong)書面形(xing)式并(bing)提供相關事(shi)實和證據的,反壟(long)斷執法(fa)機構應(ying)當(dang)進行必要(yao)的調查(cha)。

第四十七 反壟斷(duan)執法(fa)機構(gou)調查涉嫌壟斷(duan)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cuo)施:

(一(yi))進(jin)入被調(diao)查的(de)經營(ying)(ying)者的(de)營(ying)(ying)業(ye)場(chang)所或者其他(ta)有關場(chang)所進(jin)行(xing)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zhe)(zhe)、利害關(guan)系人或者(zhe)(zhe)其他有關(guan)單位或者(zhe)(zhe)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guan)情況;

(三)查閱、復(fu)制被(bei)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huo)(huo)者其(qi)他(ta)有(you)關單(dan)位或(huo)(huo)者個人的有(you)關單(dan)證、協議、會計賬(zhang)簿、業(ye)務函電、電子數據等(deng)文(wen)件、資料;

(四)查(cha)封(feng)、扣押相關證據;

(五)查詢經(jing)營(ying)者的銀行賬(zhang)戶。

采(cai)取前(qian)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反(fan)壟(long)斷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ren)書面報(bao)告,并經批準。

第四十八 反壟斷執(zhi)法(fa)機構(gou)調(diao)查涉嫌壟斷行(xing)為,執(zhi)法(fa)人員不得少于二(er)人,并應當出示執(zhi)法(fa)證件。

執(zhi)法人員進行詢問(wen)和調查,應(ying)當制(zhi)作筆(bi)錄(lu),并由被詢問(wen)人或者被調查人簽字。

第四十九 反壟斷執法機構及(ji)其工作人員對執法過程(cheng)中知悉的商(shang)業秘密、 個(ge)人隱私(si)和個(ge)人信息(xi),依(yi)法(fa)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十 被調(diao)查的經(jing)營者(zhe)、利害關系人或者(zhe)其他有(you)關單位或者(zhe)個人應當(dang)配合(he)反壟斷(duan)執法(fa)機構依(yi)法(fa)履行職(zhi)責,不得拒絕(jue)、阻礙反壟斷(duan)執法(fa)機構的調(diao)查。

第五十一 被(bei)(bei)調查的(de)經營者、利害(hai)關系(xi)人有權陳(chen)述意(yi)見(jian)。反壟斷執法機(ji)構(gou)應當對(dui)被(bei)(bei)調查的(de)經營者、利害(hai)關系(xi)人提出的(de)事(shi)實、理由和證據(ju)進行(xing)核實。

第五十二 反壟斷(duan)執法(fa)機構(gou)對涉嫌壟斷(duan)行為(wei)調查核實后(hou),認為(wei)構(gou)成(cheng)壟斷(duan)行為(wei)的(de),應當依法(fa)作出(chu)處理決(jue)定,并可(ke)以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三 對反(fan)壟(long)斷(duan)執法(fa)機構調(diao)(diao)(diao)查(cha)的(de)涉嫌壟(long)斷(duan)行為(wei),被(bei)調(diao)(diao)(diao)查(cha)的(de)經營(ying)者承(cheng)諾(nuo)在(zai)反(fan)壟(long)斷(duan)執法(fa)機構認可(ke)的(de)期限內(nei)采取具體措(cuo)施消除該行為(wei)后(hou)果的(de),反(fan)壟(long)斷(duan)執法(fa)機構可(ke)以決(jue)定中止調(diao)(diao)(diao)查(cha)。中止調(diao)(diao)(diao)查(cha)的(de)決(jue)定應當載明(ming)被(bei)調(diao)(diao)(diao)查(cha)的(de)經營(ying)者承(cheng)諾(nuo)的(de)具體內(nei)容。

反(fan)壟斷執法機(ji)(ji)構決定中止調查的(de),應當對經營者(zhe)履行承諾的(de)情況進行監督。經營者(zhe)履行承諾的(de),反(fan)壟斷執法機(ji)(ji)構可以決定終止調查。

有下列情形(xing)之一(yi)的,反壟斷執(zhi)法(fa)機構應當恢(hui)復調查:

(一)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

 (二)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suo)依據(ju)的(de)事實(shi)發(fa)生(sheng)重大變化的(de);

(三)中(zhong)止調查(cha)的決定是基于經營者提供的不(bu)完(wan)整或(huo)者不(bu)真實的信息作出(chu)的。

第五十四 反(fan)壟(long)斷(duan)執(zhi)法(fa)(fa)機構依法(fa)(fa)對涉嫌濫用行政權(quan)力排(pai)除(chu)、限制競爭(zheng)的行為(wei)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或者個(ge)人應當配合。

第五十五條(tiao) 經營者(zhe)、行政機關和法(fa)(fa)(fa)律、法(fa)(fa)(fa)規(gui)授權的具有管(guan)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涉嫌違(wei)反(fan)本法(fa)(fa)(fa)規(gui)定的,反(fan)壟斷執法(fa)(fa)(fa)機構可以對(dui)其(qi)法(fa)(fa)(fa)定代表(biao)人或者(zhe)負責人進行約(yue)談,要求其(qi)提出(chu)改進措施。

第七章(zhang) 法律責(ze)任(ren)

第五十六 經營者違(wei)反(fan)本法(fa)(fa)規(gui)定,達成并實(shi)(shi)施(shi)壟斷(duan)(duan)協議(yi)的(de)(de)(de)(de),由反(fan)壟斷(duan)(duan)執法(fa)(fa)機(ji)構(gou)責(ze)(ze)令(ling)停(ting)止違(wei)法(fa)(fa)行為,沒(mei)收違(wei)法(fa)(fa)所(suo)得,并處上(shang)(shang)一(yi)(yi)年(nian)度銷(xiao)售額百(bai)分(fen)之(zhi)一(yi)(yi)以(yi)(yi)上(shang)(shang)百(bai)分(fen)之(zhi)十(shi)以(yi)(yi)下(xia)的(de)(de)(de)(de)罰(fa)款(kuan),上(shang)(shang)一(yi)(yi)年(nian)度沒(mei)有(you)銷(xiao)售額的(de)(de)(de)(de),處五百(bai)萬(wan)(wan)元以(yi)(yi)下(xia)的(de)(de)(de)(de)罰(fa)款(kuan);尚未(wei)實(shi)(shi)施(shi)所(suo)達成的(de)(de)(de)(de)壟斷(duan)(duan)協議(yi)的(de)(de)(de)(de),可以(yi)(yi)處三百(bai)萬(wan)(wan)元以(yi)(yi)下(xia)的(de)(de)(de)(de)罰(fa)款(kuan)。經營者的(de)(de)(de)(de)法(fa)(fa)定代表人(ren)、主要負(fu)責(ze)(ze)人(ren)和直接責(ze)(ze)任(ren)(ren)人(ren)員對達成壟斷(duan)(duan)協議(yi)負(fu)有(you)個人(ren)責(ze)(ze)任(ren)(ren)的(de)(de)(de)(de),可以(yi)(yi)處一(yi)(yi)百(bai)萬(wan)(wan)元以(yi)(yi)下(xia)的(de)(de)(de)(de)罰(fa)款(kuan)。

經營(ying)者(zhe)(zhe)組織其(qi)他經營(ying)者(zhe)(zhe)達(da)(da)成壟(long)斷(duan)協(xie)議或者(zhe)(zhe)為其(qi)他經營(ying)者(zhe)(zhe)達(da)(da)成壟(long)斷(duan)協(xie)議提(ti)供(gong)實(shi)質性幫助(zhu)的,適用前款規定(ding)。

經(jing)營(ying)者主動向反壟斷(duan)執法機構報告(gao)達成壟斷(duan)協議的有(you)關情況(kuang)并提供(gong)重要(yao)證(zheng)據的,反壟斷(duan)執法機構可(ke)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jing)營(ying)者的處罰。

行(xing)業協會(hui)違反本法(fa)規定,組織本行(xing)業的經營者達(da)成壟斷協議的, 由反壟(long)斷(duan)執(zhi)法機(ji)構責(ze)令改(gai)正,可以(yi)(yi)處三百萬(wan)元(yuan)以(yi)(yi)下的(de)罰款;情(qing)節嚴(yan)重的(de),社(she)會團體登記(ji)管理機(ji)關(guan)可以(yi)(yi)依法撤銷登記(ji)。

第五十七條(tiao) 經營(ying)者違反(fan)本(ben)法(fa)規定,濫用市(shi)場支配地(di)位的(de),由反(fan)壟斷執法(fa)機構責令停止(zhi)違法(fa)行為,沒收違法(fa)所(suo)得,并處(chu)上(shang)(shang)一年(nian)度銷售額(e)百分(fen)之一以上(shang)(shang)百分(fen)之十以下(xia)的(de)罰(fa)款。

第五十八 經營(ying)者違反本法(fa)規定實(shi)施(shi)(shi)集(ji)(ji)中,且具有或(huo)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jing)爭效(xiao)果(guo)的(de)(de),由國務院反壟斷執(zhi)法(fa)機構責令停止實(shi)施(shi)(shi)集(ji)(ji)中、限期處(chu)(chu)分股份(fen)或(huo)者資產、限期轉(zhuan)讓營(ying)業以及采取(qu)其他必要措施(shi)(shi)恢復到集(ji)(ji)中前的(de)(de)狀態,處(chu)(chu)上(shang)一年(nian)度銷售(shou)額百分之十以下(xia)的(de)(de)罰(fa)款(kuan);不具有排除、限制競(jing)爭效(xiao)果(guo)的(de)(de),處(chu)(chu)五百萬元以下(xia)的(de)(de)罰(fa)款(kuan)。

第五十九條(tiao) 對本法第四十六條(tiao) 、第四十七 、第四十八 規定的罰款(kuan),反壟斷(duan)執法(fa)(fa)機構確定具體(ti)罰款(kuan)數(shu)額時,應當考慮違法(fa)(fa)行為的 性質、程度、持(chi)續(xu)時間和消(xiao)除(chu)違法行為后果的情況等因素。

第六十 經營(ying)者實施壟斷行(xing)為,給他(ta)人造成損失的,依(yi)法承擔民(min)事責任。

經營者實(shi)施壟斷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yuan)可以依(yi)法(fa)向人民法(fa)院(yuan)提起民事公益訴(su)訟。

第六十一 行(xing)政機(ji)關(guan)和法律(lv)、法規授(shou)權的(de)(de)具有管(guan)理(li)公共事(shi)務(wu)職(zhi)能的(de)(de)組織濫(lan)用行(xing)政權力,實施排(pai)除、限制競爭行(xing)為的(de)(de),由上(shang)級機(ji)關(guan)責令改(gai)正;對直(zhi)接(jie)負責的(de)(de)主管(guan)人員和其他直(zhi)接(jie)責任人員依法給(gei)予處(chu)分。反壟斷執法機(ji)構可以向(xiang)有關(guan)上(shang)級機(ji)關(guan)提出依法處(chu)理(li)的(de)(de)建議。 行政機關和(he)法(fa)律、法(fa)規授權的具有管理(li)公(gong)共(gong)事(shi)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將(jiang)有關改正(zheng)情(qing)況書面(mian)報告上級機關和(he)反壟斷(duan)執法(fa)機構。

法(fa)律(lv)、行(xing)(xing)政法(fa)規(gui)對(dui)行(xing)(xing)政機關和(he)法(fa)律(lv)、法(fa)規(gui)授(shou)權的具有管理公共(gong)事(shi)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xing)(xing)政權力實施排除、限(xian)制競(jing)爭行(xing)(xing)為的處理另有規(gui)定(ding)的,依照其規(gui)定(ding)。

第六十二 對反壟(long)斷執法機構(gou)依(yi)法實施(shi)的(de)審查和調查,拒絕(jue)提供(gong)有關材料(liao)、信(xin)息(xi),或者提供(gong)虛假材料(liao)、信(xin)息(xi),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qi)他拒絕(jue)、阻礙調查行為(wei)的(de),由反壟(long)斷執法機構(gou)責令改正, 對單位(wei)處(chu)上一(yi)(yi)(yi)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yi)(yi)(yi)以(yi)下的(de)罰(fa)款(kuan),上一(yi)(yi)(yi)年度沒有(you)銷售額或者銷售額難以(yi)計(ji)算(suan)的(de),處(chu)五(wu)百萬(wan)元以(yi)下的(de)罰(fa)款(kuan);對個(ge)人處(chu)五(wu)十萬(wan)元以(yi)下的(de)罰(fa)款(kuan)。

第六十三 違反本法規定,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在本法第五十六 、第五十七 、第五十八 、第六十二 規定的罰款數額的二倍(bei)以(yi)上五(wu)倍(bei)以(yi)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 

第六十四 經營者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行政處(chu)罰的(de),按(an)照(zhao)國家(jia)有關規定記(ji)入信用(yong)記(ji)錄,并向社(she)會公(gong)示。

第五十五條(tiao)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本法第二十八 、第二十九 作出的(de)決定(ding)不服的(de),可(ke)以(yi)先(xian)依法(fa)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ding)不服的(de),可(ke)以(yi)依法(fa)提起(qi)行政訴(su)訟。

對反壟斷執法機(ji)構(gou)作出的前款規(gui)定以(yi)外的決定不服的,可以(yi)依法申請(qing)行政復議或者(zhe)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六 反壟(long)斷執(zhi)(zhi)法機構工作人(ren)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wu)弊(bi)或者(zhe)泄(xie)露執(zhi)(zhi)法過(guo)程中知悉的商(shang)業秘密、個(ge)人(ren)隱(yin)私和個(ge)人(ren)信息(xi)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七 違反本(ben)法(fa)(fa)規(gui)定,構成犯罪的,依法(fa)(fa)追究刑(xing)事責任。

第八(ba)章 附(fu)  則(ze)

第六十八 經(jing)營(ying)者依(yi)照有關知(zhi)識(shi)產權的(de)(de)法律、行(xing)(xing)政法規規定行(xing)(xing)使知(zhi)識(shi)產權的(de)(de)行(xing)(xing)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jing)營(ying)者濫(lan)用知(zhi)識(shi)產權,排除(chu)、限制競(jing)爭的(de)(de)行(xing)(xing)為,適用本法。

第六十九 農(nong)(nong)業生產(chan)者(zhe)(zhe)及農(nong)(nong)村經濟組織在農(nong)(nong)產(chan)品生產(chan)、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deng)經營(ying)活動中(zhong)實施的聯合或者(zhe)(zhe)協同行為(wei),不適用(yong)本法。

第七十 本(ben)法自2008年(nian)8月1日起施行(xing)?(注(zhu):修(xiu)法決定(ding)自(zi)2022年(nian)8月1日起施行(xing))。